您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3-02-03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台、省生态环境和安全中心联合会商结果,自2月4日至2月7日,包括我市在内的全省大部地区气象条件转差,高湿静稳天气增多,将出现中至重度污染过程。为有效减轻区域污染程度,缩短污染持续时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许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经许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决定,自2月4日0时至2月7日12时,在全市范围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现将具体管控措施通知如下:

一、健康防护措施

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全面落实工业源减排措施。对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及原材料供应的企业,军工、涉外资、小微涉气、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企业,被评为绩效分级A级、绩效引领性、绿色发展排行榜排名靠前的企业,在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燃煤电厂提升污染防治设施处理效率,排放浓度达到橙色预警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水泥熟料、烧结砖瓦窑企业严格执行现行的错峰停产规定。其他行业企业按照《许昌市2022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规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要求进行减排。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全面落实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材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经许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十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治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全面落实移动源减排措施。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不达标、未按期登记备案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企业运输车辆严格按照橙色预警要求落实进出厂区规定。加强大货车入市卡点值守管理,实施柴油货车远端分流,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和县城建成区行驶。强化大货车路检路查,增加大货车抽测数量,严控超标车辆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全面落实面源减排措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严禁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油烟净化设施不能稳定运行的餐饮单位营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涉气环节作业。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强化监督帮扶

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精准管控、科学管控、依法管控,组织力量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检查,确保各项管控措施落实到位;对拒不执行管控措施、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省、市推送的污染高值热点,要认真组织排查,找准问题症结,及时予以消除。市环委办将对各级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监督帮扶,对发现问题较多、不能积极开展督查检查及管控措施落实不力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由于管控不力,高值热点消除不及时或造成空气质量严重下滑的县(市、区),实施公开约谈,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