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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23年移动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3-09-0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许昌市2023年移动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9月8日

 

许昌市2023年移动源重污染天气

应急管控方案

 

为精准做好2023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气期间移动源管控,有效减少移动源排放,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家《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2020〕340 号)、《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河南省深入打好秋冬季重污染天气消除、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河南省2023年移动源污染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许昌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重污染天气消除相关要求,统筹抓好道路行驶车辆、工业企业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和油气污染监管,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程度减少移动源排放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突出分时段、分区域、分行业精准管控,严格落实绩效评级差别化管控要求,着力推进“阳光运输”“绿色运输”,积极引导企业优化用车结构,提升运输车辆新能源化水平,不断提高清洁运输比例。强化指导帮扶,提醒企业提前应对准备,做到“物料满仓、燃料加仓、废料清仓”,最大限度减少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柴油货运车辆运输、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

三、实施时间

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市环委办根据气象污染条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移动源,同步实施相应移动源应急管控。

四、具体措施

(一)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期间,严格执行《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许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明确的移动源应急响应措施,并采取印发通知、门户网站发布等形式向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和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市环委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严格道路行驶车辆监管

1. 严格落实城市建成区柴油货车禁限行措施。充分运用柴油货车电子通行证在线业务管理平台,加强对渣土车、环卫车、水泥罐车、商砼车、危化品运输车、物流车辆等城市高频行驶柴油货车的监管。应急管控期间,公安部门及时将禁限行措施录入电子通行证一体化系统,停止管控车辆办理入市通行证。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闯禁行车辆进行处罚,实施柴油货车远端分流,强化禁限行管控措施落实。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 加大路检路查及入户检查力度。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检查。全市3个路检路查点位,除不可抗力外,每日开展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入户检查重点针对煤矿、非煤矿山、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铁路货场、以及涉及大宗货物运输的工业企业和施工工地,应急管控期间,禁止上述行业车辆在城市建成区行驶(用于应急抢险、事故抢修、医疗废物处置、民生保障等车辆除外)。路检路查、入户检查要严格查验车辆污染控制装置(含 OBD)运行情况,提升检测质量,提高超标排放车辆检出率。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 加强移动源白名单车辆管理。建立货车白名单制度,对于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原则上禁止上路但又必须使用的货车(用于应急抢险、事故抢修、医疗废物处置、民生保障等),由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提出列入全市货车白名单建议,市环委办(市生态环境局)审核通过后抄送市公安局予以办理入市通行证。对列入白名单的车辆实行统一编号管理,按照“一车一号一证”要求,发放至企业或车主,作为应急管控期间车辆正常使用的重要依据。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中石化许昌分公司、中石油许昌公司配合,组织开展白名单货车监督抽测,抽检车辆尾气排放、车用油品及车用尿素质量。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强化工业企业运输车辆监管

1. 加强用车大户运输车辆监管。将日载货车辆进出10 辆次(或日均进出货物150吨或纳入河南省重点行业年产值1000万)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物流(民生保障类除外)、铁路货场、电厂、矿山(含煤矿)、砂石骨料、施工工地等单位纳入用车大户清单管理。生态环境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联合执法检查,开展用车大户柴油货车、工程机械专项检查,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加强运输车辆、厂内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管控。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 严格落实工矿企业车辆禁限行措施。实行“一厂一策”,根据《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制定《许昌市2023年重污染天气工矿企业移动源减排清单》。指导纳入移动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和移动源重污染应急减排措施“公示牌”。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时,按照清单,在大宗物料运输企业门禁系统中完成分企业、分时段车辆禁行策略设置,同时上传省门禁平台。管控期间,每日分析研判企业运输车辆通行、厂内车辆运行情况,对于未落实管控要求的企业,全市通报,督促整改,视情实施驻厂监管。开展门禁系统建设情况现场检查,严禁运输车辆通过未安装门禁系统的小门、豁口及私自手动抬杆等进出厂区;督促相关企业完善行业类别信息和移动源电子台账,将相关信息实时上传至门禁平台,确保管控措施准确执行到每一家企业。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 加强生产调控企业运输车辆监管。各县(市、区)督促生产调控企业结合重污染天气车辆运输管控要求制定错峰运输方案,并对方案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大宗物料运输企业门禁系统管控策略和生产调控企业错峰运输方案一致,同时上传省门禁平台,对违反管控要求不落实错峰运输方案的企业,停止车辆运输,实施驻厂监管;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禁止生产调控企业使用重型燃油燃气货车运输。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 开展渣土、砂石、建筑垃圾清运等运输车辆重点监管。对于未安装大宗物料运输企业门禁监控系统,但涉及建筑垃圾清运、渣土、砂石、矿石、废料灰渣等运输的企业和施工工地,管控期间加大检查频次,视情实施驻厂、驻工地监管。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管控

积极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工地、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企业严格落实《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许政通〔2022〕1号)相关要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全市范围内施工工地、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企业,禁止使用强制性减排措施明确的和未登记备案(未悬挂环保号牌)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平台,监控各类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禁用措施落实情况。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开展车(机械)用油品、尿素质量联合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对高速公路、城乡结合部及农村地区国、省道沿线加油站(点)进行检查,随机现场抽检油品、尿素质量,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国标的劣质油品、尿素追踪溯源,查处劣质油品、尿素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商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协作,重点做好在用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尿素质量抽检工作,发现超标现象立即组织开展溯源,追查黑加油站、流动加油站及上游非法炼油企业,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清理取缔。公安、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日常检查,以物流基地、施工工地、矿山、货运和油品运输车辆停车集中区等场所为重点,严厉打击各种撬式加油装置、改装车辆无证经营、非法流动销售车用汽(柴)油等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市直主管部门要落实好牵头和行业监管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强化主体责任,夯实管控措施,明确任务分工,严密组织实施,加强协调调度,确保各项管控要求落实落地见效。

(二)严格监督考核

市环委办负责指导、督促、监督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落实各项移动源应急管控措施,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对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调度和通报。对工作开展有力、措施落实到位、管控成效显著的进行通报表扬;对组织实施不力、措施执行不到位、重点任务完不成的,进行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并严肃问责。

(三)深入宣传引导

充分发挥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体作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移动源污染防治基本知识,强化重污染天气期间移动源应急管控工作的信息公开、宣传报道和舆情监督工作,主动向社会发声,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