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方案(2021)》(许政〔2022〕46号)(以下简称《区划》)自2022年12月30日起执行,对规范全市声环境管理、促进声环境质量改善起到了积极引导作用。为进一步明确管理要求,现对《区划》解释说明如下:
一、乡村声环境质量要求
乡村声环境质量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执行。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 (参考GB/T 15190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二、交通干线和交通服务区边界线界定
城市交通干线中的各级市政道路与人行道的交界线,无人行道的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各级公路的边界线,铁路交通用地边界线,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边界线,内河航道的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交通服务区用地边界线。
三、调整部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定
1.将既有铁路干线(京广铁路)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由4a类调整为4b类,环境噪声限值仍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
2.对于4a类声环境功能区与4b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部分,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