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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生态环境局惠企政策清单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3-05-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一、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

(一)政策内容

建设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及承诺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众参与说明)后,具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做出受理和拟审批同步公示。

(二)政策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部令第16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环评文件告知承诺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环办〔2020〕65号)。

(三)适用对象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城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管网设施,自来水生产与供应设施,道路、天然气管网工程,生活垃圾及粪便处置工程,医院及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2.符合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

3.符合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生猪养殖项目。

4.位于依法设定的市级及以上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符合相关产业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且属于河南省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正面清单的项目。

(四)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生态环境局环评科,杨海涛,6069521。

二、实施绩效分级及保障类企业差异化管控

(一)政策内容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A级及绩效引领性企业采取自主减排措施,B级及C级企业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保障类企业可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

(二)政策依据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1年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21〕94号)

(三)适用对象

国家和我省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和保障类企业。

(四)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付亚飞,6069519。

三、实施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一)政策内容

严格按照免予处罚事项条件,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后认定,对确实符合免予处罚事项条件的,依法免予处罚。(1.立案调查前发现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属于免予处罚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要求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及时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当事人按承诺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不予立案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后,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立案查处。2.立案调查后发现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属于免予处罚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办理,制发《免予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案件集体审议的形式记录决定免予处罚的过程。)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豫环办〔2021〕68号)。

(三)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1、无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先行建设未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后果,且建设单位主动停止建设、自行关停或者恢复原状的。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的行为: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4、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单位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5、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的行为: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6、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 0.01 吨,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当日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7、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的行为:单位不正常使用3台以下焊机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立即整改的。

8、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的行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9、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行为: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

10、其他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首次”起算是从生产经营者注册登记之日起。对符合上述情形的,不予罚款处罚的同时应当予以行政指导,以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要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管理,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避免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四)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刘保中,6069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