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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4-11-0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联合会商结果,11月9日至14日,包括我市在内的全省大部地区将会出现持续轻中度和重度污染天气过程。为有效减轻区域污染程度、缩短污染持续时长,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要求,依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许政办〔2023〕23号)规定,自11月8日18时起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预警的解除或调整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二、建议性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全面落实工业源减排措施。各县(市、区)严格按照《许昌市2024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规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组织辖区涉气企业实施差异化管控,水泥熟料企业执行错峰生产调控。对环保绩效A级企业、绩效引领性企业和纳入“许昌市2024年工业源豁免清单”的企业(保障民生、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及符合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准入条件的重大项目)给予支持鼓励,不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对启动预警前处于停产状态的企业,在预警期间暂缓恢复生产,实施自主减排的企业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只降不升。


(二)全面落实移动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减排措施。原则上,除列入“许昌市2024年重污染天气货车白名单”的车辆(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禁止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渣土运输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确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城市和县城建成区、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施工工地等场所),禁止使用不满足Ⅲ类限值要求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强入市大货车监管,对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同步落实车辆管控要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三)全面落实扬尘源减排措施。各县(市、区)组织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材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护坡喷浆、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等作业);对纳入“许昌市2024年扬尘源豁免清单”的施工项目(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工程)可根据需要继续作业,但应当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确保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增加机械化湿扫频次。


(四)全面落实面源减排措施。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荒草、树叶等可燃物,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涉气环节停止作业。加大散煤散烧执法检查力度,严禁在“禁燃区”内销售、储存、使用高污染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