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近日,许昌市人民政府发布了《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4年3月2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要求各省辖市“扩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提升管控要求,将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工矿企业、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纳入禁用区管理”。2024年5月8日,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河南省2024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市2024年完成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的更新划定。为落实上级部署,推动许昌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省政府和省环委办文件精神,起草了我市《关于更新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经公开征求意见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于2024年8月29日月由市政府公开发布实施。
二、主要内容
《通告》包括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理要求、实施时间等4个方面11条具体措施要求。
一是明确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共分3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更新划定了中心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指导意见》“禁用区划定以城市建成区为主要区域,也可以根据环境质量形势扩大禁用区范围”精神,更新划定了中心城区禁用区范围,包含魏都区、建安区、示范区、开发区、东城区中被列入城市建成区范围的区域和工业园区。第二个层面是根据《河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河南省2024 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河南省2024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要求,将全市的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工矿企业、施工工地,纳入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第三个层面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2024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精神,明确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襄城县自行更新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二是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引用《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条内容明确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 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排气烟度限值”相关要求定义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是明确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理要求。根据《河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关于“提升禁用区管控要求”精神和《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有关规定,对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生产、销售、使用提出具体要求。根据《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明确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履行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明确禁用区内违规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查处责任和处罚标准。
四是明确更新划定的“禁用区”实施时间。更新划定的“禁用区”自《通告》发布当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