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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5-06-1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公告》(2024年8号)要求,结合实际,我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生态环境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除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非辐射类建设项目,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范围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非辐射类建设项目,输变电工程、核技术利用及其它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辐射类建设项目。

2.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生态环境委托生态环境审批的建设项目。

4.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定由生态环境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除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分局负责审批。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按调整后的分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现行市、县各级环评审批权限规定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不再执行;后续上级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许昌市生态环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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