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各有关环评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整顿我市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秩序,维护广大项目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环评文件编制效能和质量,更好地服务我市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环文〔2009〕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环评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登记和考核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环评机构登记管理
凡在我市承接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必须纳入我市登记管理,未经登记的环评机构编制的环评文件,我局不予受理或审批。
(一)环评机构在我市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在省环保厅备案,且上年度省环保厅考核优秀或合格的;
(2)上年度我市考核优秀或合格的;
(二)环评机构在我市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环评资质证书(盖机构公章、法人签章)、公司业绩证明材料;
(3)从业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章;
(5)纳入登记的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免冠彩照、本人签字原件等。
所有复印件应同时提供原件供审查。
我局受理登记时间为:
备案有效期内如发生环评资质等级、评价范围及人员变动的应持有效证件在两周内申请变更。被上级环保部门或其他相关环保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尚在整改期内的环评机构我局不予登记。
经审查符合我市登记条件,同意在我市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我局将在许昌市环保局网站予以公布。
二、加强环评机构的考核管理
(一)严格环评资质证书管理。各环评机构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加强本单位从业人员和资质证书的管理。严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环评资质,严禁超越环评资质范围开展环评工作。环境影响评价合同不得由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签或通过个人、其他中介机构签订。
凡出现以上违法、违规情况的,一经发现,我局将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停止其在许昌市承担环评业务。
(二)严格环评文件的编制审核。环评报告书各章节和报告表各专题应当由项目环评合同签订机构的环评工程师为项目负责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评机构合作编制的环评文件,应由主持机构的环评工程师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参加编制人员资格必须已在我局登记。环评文件须经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签名(原件),并附有项目负责人的环评工程师登记证书复印件,项目编制人员签字表必须加盖环评机构公章,否则审批部门不予受理。
(三)规范环评文件汇报形式。实行建设项目集体审查审批,原则上每周举行一次建设项目联审联批会议。上建设项目联审联批会议研究或需进行专家技术评审的环评文件,项目负责人必须到会并汇报环评文件,参会人员应主动提供资格证书供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也要参加联审联批会议或专家技术评审会议,回答与会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
(四)提高编制质量。各环评机构要高度重视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增强业务能力进一步完善环评质量内部把关机制,严格环评报告编制质量。联审联批会议或专家技术评审会议后,环评文件修改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五)严格日常考核。对环评机构考核实行100分制,分优秀(90分以上)、合格(70分以上)、基本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4个考核等级。有专家评审的环评文件,环评管理部门考核、专家考核和地方环保部门意见占分比例为5:3:2。没有专家评审的环评文件,环评管理部门考核和地方环保部门意见占分比例为7:3。
(1)管理部门考核
管理部门从环评报告编制质量、环评编制人员的工作态度和服务质量、编制或修改时间、返回修改次数、复议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
凡未按联审联批会议或专家技术评审会议评审意见将环评文件一次修改到位,需要返回环评机构再次修改的,每返工一次扣10分,返工三次以上的,环评文件须重新编制并组织专家审查。
环评文件修改完善超过5个工作日的,应向管理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修改完善超过20个工作日的,环评文件应交专家重新进行技术评审,所需专家咨询费,由环评单位自行承担。对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环评文件修改任务的,扣10分。
凡需复议的,一次扣30分,项目环评文件必须重新进行编制并组织专家评审。
(2)专家考核
受邀对项目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审的专家,根据环评报告编制质量、汇报效果等情况,对项目环评机构进行考核打分。
(3)地方环保部门意见
在项目环评文件报批前,市局将征求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的意见,对环评文件编制的质量、收费及履行合同情况和委托单位的满意度进行考核打分。
(4)考核结果的落实
我局对环评机构考核实行一个项目一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公示考核结果,鼓励建设项目优先选择优秀环评机构。
凡考核不合格的环评机构,我局将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向省环保厅报告,在停业整顿期间,环评机构不得开展环评业务,已与业主签订委托合同的,要予以解除。停业整顿两次及以上的,取消在我市的登记资格。
三、切实提高环评服务效率
为加快建设项目环评进度,我局实行项目环评跟踪服务,实行跟办单制度。各环评机构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后,附项目环评跟办单及时将合同书报我局备案,提前沟通环评思路、制约因素及解决措施。编制环评过程中,遇到困难或问题,影响环评进展时,应及时向我局报告或反映,我局将及时协调解决。
联系人:葛湘锋 联系电话:0374-2968062
E- mail:xchbck@163.com
附件一:环评报告考核表
附件二: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跟办单
环境影响评价持证单位日常考核表
(报告书编制)
考 核 内 容 |
满 分 |
评 分 |
1、环评大纲及其批复文件规定的内容要求完成情况 |
10 |
|
2、工作态度是否认真负责,是否按规定日程提交报告书 |
5 |
|
3、附件、图表、化物计量单位是否规范,篇幅文字是否简炼 |
5 |
|
4、环境现状质量数据是否可靠,环境现状评价是否符合实际,主要环境问题是否阐明 |
10 |
|
5、工程分析是否清晰,源强是否核准,改扩建项目老污染问题是否查明 |
10 |
|
6、预测模式参数的选用、验证及影响预测结果的置信度 |
10 |
|
7、环保对策、措施的技术经济论证及其适用、可行性 |
10 |
|
8、评价结论的综合性、客观性和可信性 |
10 |
|
9、重点专题和关键问题回答是否清楚、正确 |
10 |
|
10、是否积极认真执行有关环保法规、政策、制度 |
10 |
|
11、环评工作是否有特色和开拓、探索 |
5 |
|
12、环评工作的复杂程度 |
5 |
|
总 计 |
100 |
|
评审考核人认为报告书编制尚需在某些方面(如总体印象等)加分或扣分的 (<±10分)请列项表述: |
共 页 第 页
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跟办单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企业名称 |
|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
项目名称 |
|
建设地点 |
| ||||||
总投资(万元) |
|
环保投资(万元) |
| ||||||
环 评 单 位 |
签订环评合同时间 年 月 日 |
签字: |
备注: | ||||||
开展工作时间 年 月 日 |
签字: |
备注: | |||||||
企业领取报批版环评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
签字: |
备注: | |||||||
县(市)区环 保局 |
收到报批版环评报告的时间 年 月 日 |
签字: |
备注: | ||||||
出具审查意见的时间 年 月 日 |
签字: |
备注: | |||||||
市环 保局 总量 办 |
收到报批版环评报告的时间及县(市、区)环保局总量意见时间 年 月 日 |
签字: |
备注: | ||||||
出具总量意见时间 年 月 日 |
签字: |
备注: | |||||||
市环 保局 环评 科 |
收到报批版环评报告及相关材料的时间 年 月 日 |
签字: |
备注: | ||||||
审批时间 年 月 日 |
签字: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