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环境保护局
许昌市工程建设领域环境影响评价行业
诚信体系建设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行业信用分类监管和信用评级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健全工程建设领域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长效机制,规范环评机构的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活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备案执业的市外环评机构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 环评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评机构信用评价组织及等级确定工作,各县(市、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环评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的组织和初评工作。
第四条 环评机构信用等级评价遵循“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
第二章 信用等级
第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等级评价采取以百分为基数,结合《河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许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通知》(许环〔2011〕61号)及《环境影响评价持证单位日常考核表》,对评价机构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逐项技术测评,计算评价分值。
第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等级评价采取环保部门日常考核与年终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等级分类的量化条件:
1.优秀,表示信用等级很好,综合技术测评在90分以上(含90分)。
2.合格,表示信用等级较好,综合技术测评在70-90分(含70分)。
3.基本合格,表示信用等级一般,综合技术测评在60-70分(含60分)。
4.不合格,表示信用等级较差,综合技术测评在60以下。
优秀、合格为环评质量、服务质量较好,基本合格为环评质量、服务水平一般,不合格为环评质量、服务水平较差。
第三章 信用等级考核
第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一律作退回编制文本处理,年度综合技术测评分数每次扣减5分。
1.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或列入清理整顿的;
2.建设项目不符合环保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或不符合重要生态功能区要求;
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位于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区域;
4.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提出区域平衡替代等削减污染负荷措施,或者提出的措施不可行、不合理;
5.建设项目生产工艺水平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6.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建议不充分、不合理或不可行;
7.工程分析出现较大失误、环境现状描述不清,或监测数据选用明显错误;
8.区域环境敏感目标有遗漏,影响对评价结论判定,可能导致审批结果失当;
9.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存在较大疏漏;
10.公众参与弄虚作假,未能充分反映公众意见,导致公众调查结论失当;
11.未按要求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评价深度不足以支持评价结论判定;
12.其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或评价内容具有明显错误的;
13.专家评审或技术联审会议提交的编制文本内容不完善、缺少重要支撑文件;
14.在环评联审会议中,不能如实汇报现场现状,汇报课件中没有周围环境、车间内部详细图片;
15. 环评报告中环境质量数据来源不明。
第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年度综合技术测评分数每次扣减10分,情节严重的,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或取消备案: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环评资质,或超越环评资质范围开展环评工作;
2.环评文件在技术评审中,结果为复议、未通过的。
3.超越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
4.拒绝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并提供技术支持的。
第十条 由于环境影响评价遗漏区域环境敏感点,导致建设项目的生产对环境造成影响而引起群众投诉的,该评价机构的信用等级自动降级,本年度综合测评分数不得超过70分。
第十一条 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环评机构,取消下一年度在我市从业的登记资格。
第十二条 环评机构信用评级制度实行年度考核,年底汇总环评机构考核结果(
第四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完善环评咨询行业诚信体系信用评级制度,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发布环评机构信用等级,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第十四条 环评机构信用等级作为各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主管部门对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资质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环评机构资质等级评定、周期性检查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要把环评机构信用评价等级作为分级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多项良好信息记录或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记录的企业,给予鼓励:
1.适当减少对其咨询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抽查;
2.在周期性检查、审验中,可以提供政策支持;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
4.鼓励建设项目业主优先选择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的环评机构。
第十六条 纳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外地环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市环保部门将向省环保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者,依法另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