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青松选矿药剂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选矿药剂原料甲酚类产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示信息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3-05-2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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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青松选矿药剂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选矿药剂原料甲酚类产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示信息
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6〕2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公众参与公示信息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年产2000吨选矿药剂原料甲酚类产品项目
建设单位:许昌青松选矿药剂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襄城县煤焦化循环经济产业园
建设规模:主要生产甲酚961.6吨、二甲酚345.4吨、工业酚693.0吨,2套生产装置。
摘 要:总投资8000万元,占地81526.7平方米,拟建标准化厂房5栋,综合办公楼1栋,职工宿舍楼1栋,科研楼1栋,主要生产甲酚类产品2000吨。
营运期主要污染: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
主要治理措施:
(一)废水
本项目生产过程废水主要为工艺废水、地面冲洗水、洗气塔洗涤废水、循环冷却更新排水、生活污水以及初期雨水。
本项目工艺废水、洗气塔洗涤废水以及初期雨水委托首山焦化进行处理后用于熄焦,不外排。
生活污水和地面冲洗水以及循环冷却水,在煤焦化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此部分废水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目前,煤焦化园区污水处理厂尚未建成,所以本工程建设一套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
2、废气
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为蒸馏过程中产生的真空尾气、导热油炉废气以及生产装置和储罐无组织废气。
真空尾气采用碱洗塔+活性炭吸附进行处理,处理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导热油炉采用清洁能源轻质柴油作为燃料,燃烧后通过8m高排气筒排放。
3、噪声
该工程噪声源主要是真空泵、风机等,噪声源强在85-95dB(A)之间,布置在车间内,安装减震基础,加上车间墙体、门窗的封闭和阻隔等降噪作用,车间外噪声可降低至70 dB(A)以下。
通过采用上述方法后,能有效地降低拟建项目噪声对厂界的贡献值,其噪声防治措施是可行的。经预测,在业主采取上述措施治理设备噪声后,各评价点噪声均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标准中“昼间≤60dB(A),夜间≤50dB(A)”要求。
4、固废
固体废物主要为蒸馏釜底的酚渣、废气及废水治理过程中更换的废活性炭,更换的废导热油。本项目各类固体废物全部得到有效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不利影响。
(二)项目周围环境敏感点
敏感点 方位 距离厂界最近距离 人数 性质 环境功能
朱庄 东 240m 650人 村庄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
郭庄 东 270m 570人
丁庄 东南 300m 860人
方庄 东 450m 636人
王庄 北 390m 560人
古庄村 西北 780m 1260人
马庄 东北 970m 370人
侯堂村 西南 840m 1128人
(三)单位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许昌青松选矿药剂有限公司
联系人:孙涛
联系电话:13782280388
(四)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4399336-8025
电子信箱:eiabbs@163.com
(五)许昌市环保局环评科(行政审批科)
联系方式:2968062
电子信箱:xchbck@163.com
(六)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主要工作为研究有关文件,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筛选重点评价项目,确定各单项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编制评价大纲;第二阶段为正式工作阶段,其中主要工作为进一步做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并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环境影响;第三阶段为报告表编制阶段,其主要工作为汇总结、分析第二阶段工作所得的各种资料、数据,给出结论,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周围环境现状调查,在工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源强预测,环境影响预测,对提出的污染物治理措施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公众参与等。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项目所在地的区域环境状况:
2、工程选址是否合适3、对拟建项目可能存在的环保问题疑虑、环保措施及三废排放的要求。4、对本项目的其它建议。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在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者面谈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发表自己对该项目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和看法。 在随后的环评工作中还将采取发放调查问卷、现场公示、召开公众参与座谈会等方式,开展更为广泛的公众意见征求活动,在此期间公众仍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针对该项目的建设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九)征询公众意见起止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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