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县鸿福牧业有限公司年出栏500只波尔山羊养殖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示信息
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6〕2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公众参与公示信息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年出栏500只波尔山羊养殖项目
建设单位:许昌县鸿福牧业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许昌县张潘七级韩村东
建设规模:总占地面积4000m2,总投资200万元,年存栏波尔山羊300只,年出栏500只。
摘 要:项目北临乡间公路,隔路为田地,北560m为郭庄;东临田地,东520米为师庄,东南670米为无相寺村;南临田地;西临田地,西550米为七级韩村。 项目西4800m为新沟河。总占地面积4000m2,总投资200万元。
营运期主要污染:生产废水、生活污水、设备噪声、生活垃圾、羊粪、沼渣等。
主要防治措施:
1、本项目废气主要为羊舍、堆肥场产生的臭气。这类恶臭气体主要为氨、硫化氢等。本环评建议对羊舍加强通风排气,周围种植不易啃食且带香气能除臭的植物,贮粪池及污水储存池等采用加密封盖隔离措施,以减轻氨、硫化氢等臭味对厂区周围的影响。氨、硫化氢对四周厂界浓度的贡献值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厂界浓度建议控制标准氨1.5 mg/m3,硫化氢0.06 mg/m3 ,废气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2、项目采取雨污分流方式,雨水采用沟渠输送,在畜禽舍、堆肥场、原料库等建筑的屋檐雨水侧修建雨水明渠,屋面雨水由导水槽收集后,经排水立管直接导入雨水明渠。污水主要为羊尿水、冲洗水和生活污水。项目采用沼气工程处理废水。产生的沼气用作照明,沼液用于农田灌溉施肥,沼渣用于农田施肥。项目周围存在大量农田,可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中沼液用作施肥的要求,农田利用具有可行性。项目可实现废水全部综合利用,故不会对周围地表水产生不良影响。厂区废水收集、堆肥场均采取有防渗措施,故不会对厂区地下水产生影响。综上所述,项目对周围水环境影响较小。
3、项目噪声主要来自粉碎机、自动上料机等,设备在安装时,对粉碎机等设备须采取减振、隔音措施。经预测,场界的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中的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
4、项目固废物主要为羊粪、沼渣、病死羊尸体及生活垃圾。羊粪、沼渣贮存在场区修建的好氧堆肥场,经好氧发酵后用于周围农田消纳;病死羊尸体设安全填埋井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到垃圾箱内,定期由环卫部门处置。
(二)项目周围环境敏感点
村庄名称 |
方位 |
性质 |
与厂界最近距离 |
规模 |
师村 |
E |
村庄 |
520m |
1000人 |
无相寺村 |
SE |
村庄 |
670m |
1200人 |
七级韩村 |
W |
村庄 |
550m |
2000人 |
郭庄 |
N |
村庄 |
560m |
600人 |
(三)单位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许昌县鸿福牧业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经理
联系电话:15038908115
(四)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4399336-8042
电子信箱:337179377@qq.com
(五)许昌市环保局环评科(行政审批科)
联系方式:2968062
电子信箱:xchbck@163.com
(六)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主要工作为研究有关文件,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筛选重点评价项目,确定各单项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编制评价大纲;第二阶段为正式工作阶段,其中主要工作为进一步做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并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环境影响;第三阶段为报告表编制阶段,其主要工作为汇总结、分析第二阶段工作所得的各种资料、数据,给出结论,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周围环境现状调查,在工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源强预测,环境影响预测,对提出的污染物治理措施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公众参与等。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项目所在地的区域环境状况:
2、工程选址是否合适
3、对拟建项目可能存在的环保问题疑虑、环保措施及三废排放的要求。
4、对本项目的其它建议。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在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者面谈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发表自己对该项目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和看法。 在随后的环评工作中还将采取发放调查问卷、现场公示、召开公众参与座谈会等方式,开展更为广泛的公众意见征求活动,在此期间公众仍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针对该项目的建设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九)征询公众意见起止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