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6〕2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公众参与公示信息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年产15万m3加气混凝土砌块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许昌首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襄城县湛北乡坡李村311国道西侧
建设规模:占地面积2628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800平方米。年产15万m3加气混凝土砌块
摘 要:项目位于襄城县湛北乡坡李村,项目东临许南路,西邻生产路,南临河南龙腾钴具制造有限公司,北临生产路。西距李成功村600火炬计划,西北距坡李村300米,西南跑鲁庄村600米;项目总投资2289万元,占地面积26280平方米。
营运期主要污染:原料场扬尘、锅炉废气、破粉碎粉尘、料仓粉尘、生活污水、固废、噪声、危险废物等。
主要防治措施:
1、项目供热采用一台4t/h链条式锅炉采用多管旋风除尘+双碱法脱硫净化后经35m高烟囱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2、破碎机、球磨机分别安装于封闭车间内并采用袋式除尘,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3、料仓粉尘在库顶设置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4、原料扬尘原料均采用徜库储存,封闭传送带,经常洒水抑尘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5、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和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喷洒。锅炉软化废水,蒸压釜冷凝水收集后作为原料搅拌用水。
3、项目运营后,对设备采取减震、隔声等措施后,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4、本项目运营期残次品、破碎后作为原料重新使用,锅炉炉渣收集后制作烧结砖或修路;脱硫渣收集后回用于生产,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作为原料重新使用。废润滑油暂存于有“三防”措施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内,作为脱模油重新回用于生产中。废润滑油应当向所在地县组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备案,并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危险废物在转移前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落实。产生的生活垃圾,由襄城县湛北乡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固体废物妥善处理,不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二)项目周围环境敏感点
项目 |
保护目标 |
方向 |
距离 |
性质 |
规模 |
保护级别 |
地表水 |
湛河 |
东南 |
3500米 |
地表水 |
小河 |
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保护 |
环境空气 |
李成功村居民 |
西 |
600米 |
村庄 |
800人 |
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保护 |
鲁庄居民 |
西南 |
600米 |
村庄 |
700人 | ||
坡李村 |
西北 |
300米 |
村庄 |
700人 | ||
声环境 |
李成功村居民 |
西 |
600米 |
村庄 |
800人 |
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标准保护 |
鲁庄居民 |
西南 |
600米 |
村庄 |
700人 | ||
坡李村 |
西北 |
300米 |
村庄 |
700人 |
(三)单位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许昌首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廷栋
联系电话:13938770199
(四)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4399336-8015
电子信箱:houlixia1978@163.com
(五)许昌市环保局环评科(行政审批科)
联系方式:2968062
电子信箱:xchbck@163.com
(六)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主要工作为研究有关文件,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筛选重点评价项目,确定各单项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编制评价大纲;第二阶段为正式工作阶段,其中主要工作为进一步做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并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环境影响;第三阶段为报告表编制阶段,其主要工作为汇总结、分析第二阶段工作所得的各种资料、数据,给出结论,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周围环境现状调查,在工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源强预测,环境影响预测,对提出的污染物治理措施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公众参与等。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项目所在地的区域环境状况:
2、工程选址是否合适
3、对拟建项目可能存在的环保问题疑虑、环保措施及三废排放的要求。
4、对本项目的其它建议。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在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者面谈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发表自己对该项目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和看法。 在随后的环评工作中还将采取发放调查问卷、现场公示、召开公众参与座谈会等方式,开展更为广泛的公众意见征求活动,在此期间公众仍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针对该项目的建设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九)征询公众意见起止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