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县浩博农牧有限公司年出栏5000头生猪养殖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示信息
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6〕2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公众参与公示信息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年出栏5000头生猪养殖项目
建设单位:许昌县浩博农牧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许昌县五女店镇周店村南
摘 要:项目位于许昌县五女店镇周店村南,占地面积12000m2。项目西邻周马公路,北临生产路,南侧与东侧均为农田,最近的村庄为周店村,距离为700m,最近的河流为小黑河,距离为2000m。项目总投资380万元,年出栏生猪5000头。
营运期主要污染:养殖废水、生活污水、废气、噪声及固废。
主要防治措施:
1、项目采取雨污分流的方式,将产生的养殖废水与生活废水收集后采用厌氧发酵进行处理,产生的沼气用作照明,沼液、沼渣用于农田施肥。项目周围存在大量农田,可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中相关要求。同时,厂区内废水收集、堆粪场均采取有防渗措施。
2、猪舍、堆粪场产生的恶臭气体,通过饲料中添加EM菌发酵液,猪舍、堆粪场喷洒EM液,对猪舍加强通风排气,堆粪场四周设置绿化隔离带,厂区及四周种植不易啃食且带香气能除臭的植物,并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要求,设置500m卫生防护距离。根据厂区周边环境情况,项目北侧许昌县看守所距离项目10m,项目在平面布置中充分考虑对其影响,拟将堆肥场迁至西南侧,同时加强北部厂区绿化,并与许昌县看守所达成协议,加强经营期间管理,不影响看守所的运营,许昌县看守所同意许昌县浩博农牧有限公司选址与正常运营。此外,周围500m范围内无其他敏感点。
3、项目运营后,对设备采取减震、隔声等措施后,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4、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猪粪、沼渣、病死猪尸体及生活垃圾。猪粪、沼渣设置堆粪场贮存,堆粪场应采取防渗、防晒措施;病死猪尸体设置安全填埋井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外运至垃圾填埋统一处理。
(二)项目周围环境敏感点
项目周围环境敏感点
项目 |
保护目标 |
方位 |
与厂界最近距离 |
性质,规模 |
环境功能 | |
水环境 |
小黑河 |
E |
2000m |
景观水体,小河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Ⅴ类 | |
清潩河 |
W |
2400m |
景观水体,小河 | |||
大气环境 |
周店村 |
N |
700m |
村庄,2000人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1996)二级 | |
许昌县 看守所 |
N |
10m |
120人 | |||
百茗村 |
S |
820m |
村庄,1500人 | |||
坡卢村 |
S |
1500m |
村庄,800人 | |||
茶庵李村 |
E |
1430m |
村庄,500人 | |||
声环境 |
许昌县 看守所 |
N |
10m |
120人 |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2类 |
(三)单位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许昌县浩博农牧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广伟
联系电话:18737454688
(四)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许昌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374-4399336
电子信箱:yyyiii345@163.com
(五)许昌市环保局环评科(行政审批科)
联系方式:2968062
电子信箱:xchbck@163.com
(六)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主要工作为研究有关文件,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筛选重点评价项目,确定各单项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编制评价大纲;第二阶段为正式工作阶段,其中主要工作为进一步做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并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环境影响;第三阶段为报告表编制阶段,其主要工作为汇总结、分析第二阶段工作所得的各种资料、数据,给出结论,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周围环境现状调查,在工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源强预测,环境影响预测,对提出的污染物治理措施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公众参与等。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项目所在地的区域环境状况:
2、工程选址是否合适
3、对拟建项目可能存在的环保问题疑虑、环保措施及三废排放的要求。
4、对本项目的其它建议。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在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者面谈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发表自己对该项目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和看法。 在随后的环评工作中还将采取发放调查问卷、现场公示、召开公众参与座谈会等方式,开展更为广泛的公众意见征求活动,在此期间公众仍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针对该项目的建设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九)征询公众意见起止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