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东城区钱柜娱乐中心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示信息
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6〕2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公众参与公示信息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许昌市东城区钱柜娱乐中心
建设单位:许昌市东城区钱柜娱乐中心
建设地点:许昌市东城区兴业路与前进路交叉口
建设规模:总投资60万元,赁金石东方明珠花园88商业街1号楼A区的现有房屋一层、三层、四层、五层共980平方米为营业场所,用于KTV室内娱乐活动。本项目总投资60万元,共设KTV包间25个,一层为大厅,三层和四层为KTV包间各10个,五层为KTV包间5个和办公室3间,日最大客流量约为200人。本项目员工人数20人,营业时间为13:00~次日2:00,年工作日为360天。
营运期主要污染:废水:主要废水为顾客、职工日常生活污水。固废:主要为员工日常生活及包厢营运产生的生活垃圾,另有少量包装废物。噪声:主要为音响设备噪声。大气:本项目场所范围内不安排员工食宿,项目营运无废气产生。
主要防治措施:
①废水:项目运营过程中废水为来往客人及员工产生的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可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要求,且满足许昌瑞贝卡污水净化公司进水水质要求,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许昌市瑞贝卡污水净化公司深化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A标准,最终排入清潩河。因此,本项目产生的生活废水对地表水体影响不大。
② 废气KTV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都是通过外购。娱乐活动废气主要为消费者吸烟和酒水挥发的气体,其污染物浓度较低,排放量小,可以达到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二级排放要求,经通风烟道在楼顶高烟囱向外排出,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③噪声:项目包厢和外墙的墙面采用吸声材料同时消声、隔声、减振并控制营业时间,严格执行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每日凌晨2时至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按建议增加噪声防治措施,项目厂界噪声可满足《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的2类标准限值,对项目的周边的环境保护目标不产生影响。
④振动:对音响设备采取适当了的减振措施,采用固体传声衰减量较大的隔声材料提高房间的固体隔声量,对音响设备采取适当措施避免音响设备与刚性墙体、立柱和固定设施直接接触,音响设备与地面之间设置防振垫或按放其他防振材料,使振动噪声贡献值降低到《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商业中心区标准要求,这样不会对本建筑内的办公、娱乐等造成振动影响。
⑤固废:项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因此项目固体废物在采取防治措施后,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小。
(二)项目周围环境敏感点
本项目位于许昌市东城区兴业路与前进路交叉口,东方明珠花园88商业街1号楼A区。项目北侧和南侧及东侧临东方明珠花园88商业街,西临兴业路,项目所在的楼房1层为临街商铺,二层为伯爵健身会所,东侧50米为东方明珠住宅小区,西侧51米处为方圆商务酒店、110米处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侧120米处为祥和小区,西南136米处为东城区实验小学。
(三)单位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许昌市东城区钱柜娱乐中心
联系人:尚跃利
联系电话:18003999666
(四)许昌市环保局环评科(行政审批科)
联系方式:0374-2968062
电子信箱:xchbck@163.com
(五)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主要工作为研究有关文件,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筛选重点评价项目,确定各单项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编制评价大纲;第二阶段为正式工作阶段,其中主要工作为进一步做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并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环境影响;第三阶段为报告表编制阶段,其主要工作为汇总结、分析第二阶段工作所得的各种资料、数据,给出结论,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周围环境现状调查,在工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源强预测,环境影响预测,对提出的污染物治理措施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公众参与等。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项目所在地的区域环境状况:
2、工程选址是否合适;
3、对拟建项目可能存在的环保问题疑虑、环保措施及三废排放的要求;
4、对本项目的其它建议。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在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者面谈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发表自己对该项目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和看法。 在随后的环评工作中还将采取发放调查问卷、现场公示、召开公众参与座谈会等方式,开展更为广泛的公众意见征求活动,在此期间公众仍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针对该项目的建设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八)征询公众意见起止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