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天锦纺织有限公司年产3.9亿米高档纺织品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示信息
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6〕2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公众参与公示信息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年产3.9亿米高档纺织品项目
建设单位:禹州市天锦纺织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禹州市S103公路与祥云大道交叉口
建设规模:占地面积136544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57844.52平方米。年产3.9亿米高档纺织品项目
摘 要:项目位于禹州市S103公路与祥云大道交叉口,项目东、南、率均临空地;西临正在延伸建设的S103大道,北距马岗村600米,西距程庄村250米,西北距裴庄村300米,北距南水北调干渠2800米,项目总投资59000万元,占地面积136544平方米。
营运期主要污染:工艺含尘废气、生活污水、固废、噪声、危险废物等。
主要防治措施:
1、工艺含尘废气采用多筒式滤尘机组除尘,再进入喷淋洗涤室采用水幕喷淋吸收方法进一步除尘,再通过风机和管道送入生产车间内循环使用,不外排。
2、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和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禹州市第三污水处理厂。
3、项目运营后,对设备采取减震、隔声等措施后,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4、本项目运营期棉尘、废棉线收集后出售给相关厂,原棉杂质、污水处理站脱水污泥、收集后,同生活垃圾一起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废润滑油暂存于有“三防”措施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废润滑油应当向所在地县组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备案,并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危险废物在转移前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落实。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固体废物妥善处理,不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二)项目周围环境敏感点
项目 |
保护目标 |
方向 |
距离 |
性质 |
规模 |
保护级别 |
地表水 |
颍河 |
南 |
800米 |
地表水 |
小河 |
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保护 |
南水北调干渠 |
北 |
2800米 |
地表水 |
—— |
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保护 | |
环境空气 |
马岗村 |
北 |
600米 |
村庄 |
600人 |
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保护 |
裴庄村 |
西北 |
300米 |
村庄 |
500人 | ||
程庄村 |
西 |
250米 |
村庄 |
400人 | ||
声环境 |
马岗村 |
北 |
600米 |
村庄 |
600人 |
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标准保护 |
裴庄村 |
西北 |
300米 |
村庄 |
500人 | ||
程庄村 |
西 |
250米 |
村庄 |
400人 |
(三)单位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禹州市天锦纺织有限公司
联系人:赵志攀
联系电话:18637459888
(四)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4399336-8015
电子信箱:houlixia1978@163.com
(五)许昌市环保局环评科(行政审批科)
联系方式:2968062
电子信箱:xchbck@163.com
(六)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主要工作为研究有关文件,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筛选重点评价项目,确定各单项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编制评价大纲;第二阶段为正式工作阶段,其中主要工作为进一步做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并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环境影响;第三阶段为报告表编制阶段,其主要工作为汇总结、分析第二阶段工作所得的各种资料、数据,给出结论,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周围环境现状调查,在工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源强预测,环境影响预测,对提出的污染物治理措施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公众参与等。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项目所在地的区域环境状况:
2、工程选址是否合适
3、对拟建项目可能存在的环保问题疑虑、环保措施及三废排放的要求。
4、对本项目的其它建议。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在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者面谈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发表自己对该项目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和看法。 在随后的环评工作中还将采取发放调查问卷、现场公示、召开公众参与座谈会等方式,开展更为广泛的公众意见征求活动,在此期间公众仍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针对该项目的建设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九)征询公众意见起止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