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华强塑业有限公司年产500吨塑料包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示信息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3-12-0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禹州市华强塑业有限公司年产500吨塑料包装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示信息

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62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公众参与公示信息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年产500吨塑料包装项目

建设单位:禹州市华强塑业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禹州市产业集聚区禹州市华禹电线厂院内

建设规模:年产500吨塑料包装袋

摘    要:本项目选址位于禹州市产业集聚区,租用禹州市华禹电线厂原有厂房,东临兴业路,北临禹州市联丰陶瓷有限公司,西邻禹州市曙光汽车零配件厂,南邻河南省钧发电瓷电器有限公司。项目位于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左岸2800m,根据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许昌市段两侧水源保护区范围示意图:SH78+400-SH80+100段左岸保护区宽度为2100m,本项目选址不在南水北调中线一级、二级保护区之内;对照颍河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示意图,项目不在颍河一级、二级保护区之内。项目总投资200元人民币,占地面积3748.83m2

营运期主要污染:项目投入使用后对环境的主要影响有搅拌机粉尘;拉丝、印刷、造粒产生非甲烷总烃;生活固废噪声等。

主要防治措施:

1拉丝、印刷、造粒所产生的年产生非甲烷总烃的量为0.25t,评价建议生产车间墙壁上设置排气扇,加强生成车间通风换气,对周围环境不会产生明显影响;搅拌机粉尘采用布袋过滤回收装置,能够将出气口产生的粉尘完全过滤,因此粉尘产生量极少,以无组织形式扩散与车间内,不会有粉尘外溢。

2项目主要废水为生活废水,产生量630m3/a,废水化粪池处理后,排入产业集聚区市政污水管网,进入禹州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最终排入颍河,对水环境影响不明显。

3本项目高噪声设备在采取了安装消声器或减震垫、厂房密闭以及严格落实评价提出的噪声防治等措施的前提下,东南西北厂界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本项目在收卷工段会产生次品丝,产生量约为2t/a;在裁剪工段会产生边角料,产生量约为2t/a;布袋过滤回收装置收集的粉尘产生量0.3t/a。一般生产固废经造粒机制成粒料后均返回生产工序重新加工使用本项目危险废物废机油产生量0.06t/a,废机油桶15/a废抹布量约为0.02/a,废油墨桶产生量约为50/a废机油由密闭的铁桶收集,废抹布要求由包装桶密封盛装,废桶在暂存室单独设置一区域存放,分类存放于危险废物暂存室,定期交由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运往产业集聚区垃圾中转站,然后统一转运至禹州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得到安全合理的处置,不会对区域环境造成明显不良影响。

(二)项目周围环境敏感点

项目西北侧260m处为禹州市第五高级中学。

(三)单位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禹州市华强塑业有限公司

联系人:倪中华

联系电话:13782332995

(四)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18768808557

电子信箱:543378412@qq.com

许昌市环保局环评科(行政审批科)

联系方式:2968062

电子信箱:xchbck@163.com

)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主要工作为研究有关文件,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筛选重点评价项目,确定各单项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编制评价大纲;第二阶段为正式工作阶段,其中主要工作为进一步做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并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环境影响;第三阶段为报告编制阶段,其主要工作为汇总结、分析第二阶段工作所得的各种资料、数据,给出结论,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周围环境现状调查,在工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源强预测,环境影响预测,对提出的污染物治理措施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公众参与等。

)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项目所在地的区域环境状况:

2工程选址是否合适
3对拟建项目可能存在的环保问题疑虑、环保措施及三废排放的要求。
4对本项目的其它建议。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在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者面谈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发表自己对该项目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和看法。 在随后的环评工作中还将采取发放调查问卷、现场公示、召开公众参与座谈会等方式,开展更为广泛的公众意见征求活动,在此期间公众仍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针对该项目的建设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九)征询公众意见起止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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