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龙兴生物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烟田不适用烟叶综合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网上公示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4-02-2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昌龙兴生物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烟田不适用烟叶综合开发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网上公示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1、项目名称:许昌龙兴生物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烟田不适用烟叶综合开发项目

2、项目地址:襄城县库庄乡关帝庙村北1000米。

3、项目性质:新建 

4、项目投资:1000万元 

5、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总占地面积22666.67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有原料加工车间、成品加工车间、发酵车间、液体肥料生产车间、生物质燃料生产车间、办公楼及其它辅助设施主要生产设备有破碎机、雷蒙磨、造粒机、筛分机等设备。年生产5000吨有机肥、10000吨生物质燃料、1000吨生物液体肥。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1、项目生产过程中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职工生活办公产生的生活污水

2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尘废气、生物有机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恶臭;

3、生物质燃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次品、生物有机肥筛分产生的筛上物、除尘设施收集的粉尘,职工生活垃圾;

4、生产过程中风机、泵类、破碎机、雷蒙磨、通风干燥机等产生的设备噪声;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废水

生活废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与纯水制备产生的清净下水混合,达到《农业水质灌溉标准》后,排入废水暂存池用于厂区周围农田灌溉及厂区绿化洒水

废气

1.生物有机肥生产过程中原料破碎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最终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雷蒙磨磨粉产生的粉尘经雷蒙磨自带的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净化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成品加工过程中筛分、搅拌及通风干燥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过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最终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粉尘的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排放要求,恶臭的排放浓度可以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无组织排放的要求。

2.生物质燃料加工车间粉碎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粉碎机自带的袋式除尘器净化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粉尘的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排放要求;烘干工序燃料采用的是炭化出来的可燃性气体(主要成分为甲烷、一氧化碳、丁烷、二氧化碳等),因此燃烧产物主要是二氧化碳和水蒸汽,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

噪声

生产设备噪声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可有效降低噪声源强。

固废

生物质燃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次品、生物有机肥筛分产生的筛上物、除尘设施收集的粉尘全部会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四、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

许昌龙兴生物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烟田不适用烟叶综合开发项目符合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环保规划,建设区域内基础设施较完善,产生的各项污染物可达标排放,是一个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的项目。该项目的建设,将更好的推动襄城县经济的发展。为此,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对工业“三废”采取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后,该项目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危害性影响。项目投入生产后在严格执行本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及“三同时”原则基础上,从环保角度考虑该建设项目基本可行。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 

可以在本公告发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许昌龙兴生物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或襄城县环保局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范围:受建设项目影响以及对该项目建设关心的人群 

主要事项: 

1、对建设项目所在地目前的环境质量是否满意; 

2、影响当地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和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 

3、对建设项目的了解程度及反应; 

4、在了解建设项目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对该项目持何种态度; 

5、对建设项目在环保方面有何建议和要求; 

六、公众发表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方式等向建设单位、评价单位、地方政府及环保主管部门提出

(一)建设单位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许昌龙兴生物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利军

联系电话:15994088666

(二)承担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

单位资质:乙级 

联系人:王工            邮箱:xchpxw@163.com

联系电话: 0374-4399336-8041  传真:0374-4399336-8016

地址:许昌市八一路68

邮编:461000

许昌市环保局环评科(行政审批科)

联系方式:2968062

电子信箱:xchbck@163.com

七、征询公众意见起止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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