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普莱姆涂层科技有限公司年热喷涂30000平方米涂层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示信息
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6〕2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公众参与公示信息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河南普莱姆涂层科技有限公司年热喷涂30000平方米涂层项目
建设单位:河南普莱姆涂层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禹州市产业集聚区东片区
建设规模:占地面积33333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2788平方米。年产热喷涂30000平方米涂层,总投资17000万元。
摘 要:项目位于禹州市产业集聚区东产业园区东南侧,南环路以北,禹郸铁路以南,工大电力设备公司以西,南距亢庄200m,北距双李村210m。劳动定员45人,实行白班制,日工作时间8h,年工作300天。项目预计每年喷涂30000平方米的热障涂层、防腐涂层及耐磨涂层等。项目主要包括生产车间、办公楼、综合楼、成品展示厅及配套的辅助设施。喷涂的生产工艺为:外来工件—工件表面预处理—工件预热—喷涂涂层—涂层表面后处理;主要设备有:大气等离子喷涂设备、高速氧焰喷涂设备、溶液等离子喷涂设备等。
(二)建设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扬尘污染采取封闭施工、定期洒水等措施予以控制;噪声污染通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合理布局施工场地、采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及维持设备正常运营、对高噪声设备安装隔声装置等措施加以控制,减少对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夜间和午休时间禁止作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夜间从事有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项目运营期主要污染因素为废水、废气和噪声、固体废物。①项目生产用水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内化粪池处理后排入禹州市第三污水处理厂。②项目工件前处理和喷涂过程均在较为密闭的空间中进行,前处理粉尘经设备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和滤芯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工件喷涂粉尘经设备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和滤芯处理后随尾气进入设备自带的水箱,经水箱吸收后,外排的尾气中含尘量很少,水渣定期打捞清理,作为固废处理,经预测,项目无组织排放的废气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③噪声在采取减震、隔声等措施后,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④项目运营期固废主要为不能重复利用的氧化铝粉末、粉尘处理系统收集的粉尘、喷涂设备除尘系统吸收尾气的水箱中的水渣、过滤系统中更换的滤芯,后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润滑油桶及擦拭润滑油的废刷子等、以及职工生活垃圾;氧化铝粉末集中收集后外售,清理的粉尘回收利用;水渣中含有重金属,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滤芯和润滑油由设备厂家定期回收;废刷子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定期清运至垃圾中转站。
(三)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主要评价结论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厂址不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在认真落实环评报告中拟采取的污防控措施和评价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能够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综合分析,该项目在此建设可行。
(四)单位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河南普莱姆涂层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新义
联系电话:13903749209
(五)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河南汇能阜力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371-65529562
电子信箱:xiaozhe628@163.com
(六)许昌市环保局环评科(行政审批科)
联系方式:2968062
电子信箱:xchbck@163.com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主要工作为研究有关文件,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筛选重点评价项目,确定各单项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编制评价大纲;第二阶段为正式工作阶段,其中主要工作为进一步做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并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环境影响;第三阶段为报告表编制阶段,其主要工作为汇总结、分析第二阶段工作所得的各种资料、数据,给出结论,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周围环境现状调查,在工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源强预测,环境影响预测,对提出的污染物治理措施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公众参与等。
(八)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项目所在地的区域环境状况:
2、工程选址是否合适
3、对拟建项目可能存在的环保问题疑虑、环保措施及三废排放的要求。
4、对本项目的其它建议。
(九)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可以与河南普莱姆涂层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汇能阜力科技有限公司、禹州市环保局三个地方联系索取有关本项目的更多信息。公众对本项目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打电话、发传真、寄信函或发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及时与我们联系。
(十)征询公众意见起止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