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彩绣纺织有限公司年产7200吨棉纱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示信息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4-05-1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昌彩绣纺织有限公司年产7200吨棉纱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示信息

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62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公众参与公示信息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年产7200吨棉纱项目

建设单位:许昌彩绣纺织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许昌县陈曹乡计门村

建设规模:占地面积26442平方米。年产7200吨棉纱项目

摘    要:项目位于许昌县陈曹乡计门村,厂区东、北均临耕地;南临养殖场;西临古张公路,西南800米处为计门村,东500米处为谢庄村,东北550米处为大楼张,北面750米处为双楼张村,东北350米双楼张村小区,西北1000米处为柏杨村,东南1300米处为陈曹乡中心学校。项目总投资7200万元,占地面积26442平方米。

营运期主要污染:工艺含尘废气、生活污水、固废、噪声、危险废物等。

主要防治措施:

1、工艺含尘废气采用多筒式滤尘机组除尘,再进入喷淋洗涤室采用水幕喷淋吸收方法进一步除尘,再通过风机和管道送入生产车间内循环使用,不外排。    

2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和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喷洒。

3、项目运营后,对设备采取减震、隔声等措施后,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4本项目运营期棉尘、次棉杂质收集后出售给相关厂,污水处理站脱水污泥、收集后,同生活垃圾一起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废润滑油暂存于有“三防”措施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废润滑油应当向所在地县组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备案,并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危险废物在转移前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落实。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固体废物妥善处理,不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二)项目周围环境敏感点

项目

保护目标

方向

距离

性质

规模

保护级别

地表水

碱化河

50

地表水

小河

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保护

环境

空气

计门村

西南

村庄

800m

2250

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保护

双楼张

村小区

东北

居住

350m

1000

谢庄村

村庄

500m

500

大楼张村

东北

村庄

550m

400

双楼张村

村庄

750m

500

柏杨村

西北

村庄

1000m

800

陈曹乡中心学生

东南

村庄

1300m

2000

声环境

厂界周围300m

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标准保护

(三)单位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许昌彩绣纺织有限公司

联系人:谢雪停

联系电话:13837497818

(四)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4399336-8066

电子信箱:houlixia1978@163.com

许昌市环保局环评科(行政审批科)

联系方式:2968062

电子信箱:xchbck@163.com

)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主要工作为研究有关文件,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筛选重点评价项目,确定各单项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编制评价大纲;第二阶段为正式工作阶段,其中主要工作为进一步做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并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环境影响;第三阶段为报告编制阶段,其主要工作为汇总结、分析第二阶段工作所得的各种资料、数据,给出结论,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周围环境现状调查,在工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源强预测,环境影响预测,对提出的污染物治理措施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公众参与等。

)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项目所在地的区域环境状况:

2工程选址是否合适
3对拟建项目可能存在的环保问题疑虑、环保措施及三废排放的要求。
4对本项目的其它建议。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在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者面谈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发表自己对该项目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和看法。 在随后的环评工作中还将采取发放调查问卷、现场公示、召开公众参与座谈会等方式,开展更为广泛的公众意见征求活动,在此期间公众仍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针对该项目的建设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九)征询公众意见起止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