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剑桥春天住宅小区项目(库庄镇张先庄自然村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示信息
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6〕2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公众参与公示信息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剑桥春天住宅小区项目
建设单位:襄城县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襄城县八七路以北、规划的经七中路以西、幸福路以东、凤凰路以南
建设规模:总占地面积约73148.37m2,总建筑面积287405.6m2
摘 要:项目总投资43000万元,总占地面积约73148.37m2,总建筑面积287405.6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4栋住宅,一栋4层会所。容积率3.17,绿化率41.6%,建筑密度24.8%,机动车停车位1696个,非机动车停车位3392个。另有公用工程给水、排水、供电、道路、绿化等。项目建成后有利于改善襄城县县区人民的居住环境,能够提高城市建筑形象、进一步推动城市化进程。
主要防治措施:
表1 建设期主要污染因子及防治措施
污染因素 |
污染源名称 |
主要污染因子 |
防治措施 |
废气 |
施工扬尘 |
TSP |
施工场地内经常洒水、保持施工场地内清洁、大风天气停止施工 |
废水 |
施工废水 |
CODcr、SS |
用于施工处于洒水降尘 |
噪声 |
施工设备 |
噪声 |
使用先进设备、合理布局、夜间不施工 |
固废 |
建筑垃圾 |
建筑垃圾 |
及时清运、送垃圾处理场 |
表2 营运期主要污染因子及防治措施
污染因素 |
污染源名称 |
主要污染因子 |
防治措施 |
废水 |
生活污水 |
CODCr、BOD5、NH3-N |
化粪池、雨污分流管网、排污口规范化 |
废气 |
小区内 |
饮食油烟 |
集中烟道,引至楼顶排放,位于建筑物的最高处 |
噪声 |
设备噪声 |
噪声 |
风机、泵房等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减震和消声器等,建设备房隔声降噪 |
固体废物 |
生活垃圾 |
生活垃圾 |
垃圾集中后,及时定期清运,运至垃圾转运站 |
(二)项目周围环境敏感点
该项目主要环境保护目标见表3。
表3 项目主要保护目标一览表
序号 |
敏感点 |
性质 |
方位 |
至厂界距离(m) |
保护等级 |
1 |
张先庄村 |
村庄 |
南 |
90m |
噪声2类, 大气二级 |
韩庙村 |
村庄 |
北 |
300 |
||
姚场村 |
村庄 |
南 |
200m |
||
安庄村 |
村庄 |
西 |
450m |
||
公路局 |
办公区 |
东 |
500m |
||
清华园小区 |
村庄 |
北 |
60m |
||
斌英中学 |
学校 |
西北 |
100m |
||
襄城二高 |
学校 |
北 |
300m |
||
2 |
北汝河 |
河流 |
南 |
1900m(最近距离) |
地表水III类 |
柳叶江 |
河流 |
东南 |
4500m |
地表水IV类 |
(三)单位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襄城县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 涛
联系电话:13598959688
(四)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4399336-8041
电子信箱:xchpxw@163.com
(五)许昌市环保局环评科(行政审批科)
联系方式:2968062
电子信箱:xchbck@163.com
(六)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主要工作为研究有关文件,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筛选重点评价项目,确定各单项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编制评价大纲;第二阶段为正式工作阶段,其中主要工作为进一步做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并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环境影响;第三阶段为报告表编制阶段,其主要工作为汇总结、分析第二阶段工作所得的各种资料、数据,给出结论,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周围环境现状调查,在工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源强预测,环境影响预测,对提出的污染物治理措施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公众参与等。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项目所在地的区域环境状况:
2、工程选址是否合适
3、对拟建项目可能存在的环保问题疑虑、环保措施及三废排放的要求。
4、对本项目的其它建议。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在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者面谈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发表自己对该项目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和看法。 在随后的环评工作中还将采取发放调查问卷、现场公示、召开公众参与座谈会等方式,开展更为广泛的公众意见征求活动,在此期间公众仍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针对该项目的建设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九)征询公众意见起止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