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盛世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5亿块项目粉煤灰蒸压砖及20万立方蒸压砌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示信息
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6〕2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公众参与公示信息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年产2.5亿块项目粉煤灰蒸压砖及20万立方蒸压砌块项目
建设单位:禹州市盛世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禹州市方岗镇方东村
建设规模:年产2.5亿块项目粉煤灰蒸压砖及20万立方蒸压砌块。
摘 要:本项目位于禹州市方岗镇方东村,项目西邻方东村四组田地,隔田地50m为方东村;北邻方东村、树林;东临龙岗电厂铁路专用线,隔铁路专用线为禹州市龙岗电厂;南邻和谐路,隔和谐路为方东村。总投资7800万元。
营运期主要污染:筒仓粉尘、原料破(粉)碎粉尘;蒸汽冷凝水、软化水制备浓水、生活污水;固废;噪声等。
主要防治措施:
1、 建封闭式原料库、所有物料必须进库存放,运输车辆覆盖篷布且减速慢
行,原材料配料、输送均在密闭的原料库和生产车间内,场地洒水抑尘。破碎机
位于地下;球磨机采用袋式除尘器,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筒仓顶部设置滤筒式除尘器。
2、蒸汽冷凝水产生量60m3/d,可收集至150m3蓄水池作为配料用水回收利用,不外排。软化水制备浓水产生量为8m3/d,软化水制备过程产生的浓水为含盐水,主要成分为盐类,为清净下水,可收集至150m3蓄水池作为配料用水回收利用,不外排。
生活污水产生量为5.44m3/d,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收集于废水收集池,用于厂区洒水抑尘和绿化浇灌,综合利用不外排。
综上所述,项目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全部被回收综合利用,不外排,不会对区域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3、本项目高噪声设备在采取了安装减震垫、厂房密闭以及严格落实评价提出的噪声防治等措施的前提下,东南西北厂界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距离本项目最近的敏感点为厂界北侧、西侧及南侧的方东村,距离为厂界分别为2m、50m、30m。根据预测结果,与背景值叠加后能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9)中的2类标准的要求。项目运行对区域敏感点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
(1)本项目球磨机袋式除尘器、筒仓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量共58.4t/a。此部分粉尘经收集后作为原料利用。
(2)本项目不合格产品产生量20000t/a,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处,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
(3)本项目危险废物废液压油产生量4.8t/a,废树脂产生量0.5t/a,分别由密闭包装桶收集,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室,定期交由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处置。
(4)本项目产生职工生垃圾27t/a,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送往禹州市垃圾填埋场。
综上所述,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得到安全合理的处置,不会对区域环境造成明显不良影响。
(二)项目周围环境敏感点
敏感点为厂界北侧、西侧及南侧的方东村,距离为厂界分别为2m、50m、30m。
(三)单位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禹州市盛世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志和
联系电话:13782203939
(四)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18768808557
电子信箱:543378412@qq.com
(五)许昌市环保局环评科(行政审批科)
联系方式:2968062
电子信箱:xchbck@163.com
(六)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主要工作为研究有关文件,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筛选重点评价项目,确定各单项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编制评价大纲;第二阶段为正式工作阶段,其中主要工作为进一步做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并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环境影响;第三阶段为报告表编制阶段,其主要工作为汇总结、分析第二阶段工作所得的各种资料、数据,给出结论,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周围环境现状调查,在工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源强预测,环境影响预测,对提出的污染物治理措施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公众参与等。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项目所在地的区域环境状况:
2、工程选址是否合适
3、对拟建项目可能存在的环保问题疑虑、环保措施及三废排放的要求。
4、对本项目的其它建议。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在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者面谈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发表自己对该项目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和看法。 在随后的环评工作中还将采取发放调查问卷、现场公示、召开公众参与座谈会等方式,开展更为广泛的公众意见征求活动,在此期间公众仍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针对该项目的建设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九)征询公众意见起止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