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10月23日拟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名单的公示
根据《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环保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环办[2003]26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局拟批准验收名单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综合规划科。公示期为2014年10月23日—2014年10月29日。
电话:0374—2161709
传真:0374—2161869
邮箱:xchbzhk@163.com
通讯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劳动路中段许昌市环境保护局
拟批准验收项目名单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验收(调查) 监测单位 |
禹州市国光陶瓷有限公司年产1.8万吨瓷球生产线项目 |
禹州市国光陶瓷有限公司 |
禹州市张得乡寨外村南600米 |
禹州市环境监测站 |
禹州市国光陶瓷有限公司年产1.8万吨瓷球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禹州市张得乡寨外村南600米,占地面积3660m2,总投资1800万元,年产1.8万吨瓷球。2010年元月经市环保局批准建设,环评文号:许环建审〔2010〕06号。2014年2月份,经我局批准投入试运行,文号:14-4号。2014年5月份,禹州市环境监测站组织开展现场环保验收监测工作,文号:禹环验字(2014)第YS2014-029号。
二、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1、废水防治 项目球磨泥浆废水、除铁器冲洗废水等生产废水收集于防渗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上清液回用于生产中,沉淀物底泥回用于磨浆工序,废水不排放;冷却水循环使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综合利用不外排。
2、废气防治 公司原有一座一段式煤气发生炉,已拆除并改用直径2.6米双段式煤气发生炉。煤气发生炉配套建设除焦脱硫设施,废气经脱硫塔、旋风除尘器分别脱硫、除尘,再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喷雾干燥塔产生的烟尘经多管旋风除尘器处理,废气经35米高烟囱排放。原料破碎工段封闭,采用袋式除尘器除尘,废气经35米高烟囱排放。
3、噪声防治 对高噪声设备采用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
4、原料及固体废物管理 煤气发生炉产生的焦油收集后出售,生产固废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
三、验收监测结果
1、废水 项目生产废水综合利用;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综合利用不外排。
2、噪声 厂界噪声监测结果:昼间东厂界51.2~53.7dB(A),西厂界54.0~54.2dB(A),南厂界53.1~53.7dB(A),北厂界56.1~56.9dB(A),夜间东厂界42.3~43.5dB(A),西厂界44.0~44.8dB(A),南厂界43.9~44.8dB(A),北厂界46.4~46.9dB(A),厂界昼、夜间噪声均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3、废气 煤气发生炉脱硫塔及窑炉旋风除尘器处理后排气筒废气监测结果:烟尘实测值35.5~45.0mg/m3,二氧化硫实测值59~69mg/m3,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二级标准;干燥塔多管旋风除尘器处理后排气筒废气监测结果:烟尘27.8~30.6mg/m3,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二级标准。
4、固废 煤气发生炉产生的焦油收集后出售,生产固废全部综合利用。
5、污染物排放总量
根据监测数据计算,二氧化硫排放量为7.2t/a,达到环评批复的控制指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