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2〕252号
关于许昌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公室
许昌市科普教育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 复
一、同意许昌市东城区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市东城区,东邻竹林路、西邻青梅路、南邻科技广场、北邻南海街,总占地面积5567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4350平方米,总投资48122万元,主要建设青少年宫、科技馆和海洋馆三部分。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靠近居民区域应设置隔音屏障;施工期间生活污水经简易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使用液压打桩机、液压浇注机、使用商品砼;施工场地道路、土方及散装物料要及时洒水抑尘;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封闭或遮盖;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原则上不得在夜间进行施工(夜间22:00-次日6:00),若需夜间施工,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将施工计划和夜间施工申请上报东城区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废水排放浓度要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许昌市瑞贝卡污水净化公司进行深度处理。
(四)项目应加强对各类废气的治理。餐饮区油烟应采取油烟高效净化装置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
-2001)后经专用烟道排放。项目不得建设燃煤锅炉。
(五)项目应合理布局高音喇叭、商铺音响、中央空调冷却塔等噪声污染源,并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中一级标准要求。
(六)临街商业用房若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应另行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统一送至许昌市垃圾处理厂作无害化处理。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许昌市环保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东城区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