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2〕07号
关于许昌中锋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年产1500台套数控加工中心设备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河南汇能阜力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设项目位于许昌经济开发区瑞祥西路北侧,租用许昌天安真空镀膜有限公司已建成的厂房,总投资1.3亿元,建设年产1500台套数控加工中心设备项目,工艺流程:生产底座、床身-购进附件-组装-调试-出厂。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不排放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二)项目生产过程应采取科学的噪声污染防护措施,防止对周边环境敏感点产生影响;切割机、铣床、磨床、空气压缩机等高噪声设备应安装减震垫,车间安装隔音窗,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三)项目产生的废乳化液、废机油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并定期委托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收集于一般固废堆场,定期外售;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四)项目不得进行酸洗、磷化等表面处理和喷漆。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第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