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2〕84号
关于许昌华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淀粉基生物可降解环保材料制品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襄城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襄城县产业集聚区,首山大道西侧,规划支路北侧,弘日能源公司南侧,用地面积40亩,投资12000万元,外购淀粉、PE切片、蜂巢胶、食用碳酸钙等原材料,年产1万吨生物可降解环保材料制品,工艺流程:原料高速混合-挤出造粒货挤出压片-成型-检验-消毒包装-成品。
三、项目建设、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襄城县源成水务有限公司进行深度处理。
(三)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四)项目原料搅拌工段产生粉尘,应采用旋风除尘器进行除尘,再通过不低于
(五)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废导热油、废包装袋、废边角料和职工生活垃圾等。废导热油属于危险废物,应设置规范的贮存间,妥善保存,并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废边角料综合回收利用;废包装袋、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收集后送垃圾填埋场处置。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许昌市环保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襄城县环保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第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