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2〕265号许昌市魏都利达发制品厂 年产50万条发条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2265

 

关于许昌市魏都利达发制品厂

年产50万条发条生产线建设项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新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县将官池镇金叶大道以北,将官池街以南,南湖街以西,烟草薄片项目以东,占地29428平方米,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7.5万元,建设50万条发条生产线项目。生产工艺:原材料-配料-过酸-染色-漂洗-烘干-打发-三连机-前处理后处理-烘干-包装。

三、项目在施工期要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项目建设两座5m3的高浓度含氨废水收集池和一座吹脱塔,高浓度含氨废水经管道收集、吹脱塔除氨后再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建设50t/d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站采用“格栅+调节池+厌氧池+缺氧池+好氧池+二次沉淀池+混凝沉淀池+过滤池”的处理工艺,并采用机械脱泥;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全部进入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处理后的污水经城市污水管网排入许昌瑞贝卡污水净化公司进行深度处理,该公司污染物排放总量COD1.6758/年,氨氮≤0.2514/年。

(三)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氨、含酸工艺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再经吸收塔吸收处理后,由15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含酸废气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234890)二级标准,含氨废气排放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项目营运期三联机等设备使用的化学物质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生产车间应安装集气罩和抽风系统,酸洗、漂染、洗发等车间应加强通风换气,确保车间内空气质量达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要求。项目用热应采用集中供热,不得建设燃煤锅炉。

    (四)项目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要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12类标准。

(五)项目生产中使用的硫酸、氨水、双氧水等属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应设置围堰和导流沟,并建设一座10m3事故池,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和落实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管理规定,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并在存放处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六)全公司只能设置一个排污口,并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规范化建设;出水口应安装由省环保厅认定的流量、COD、氨氮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市环境监控中心联网。

(七)项目产生的碎毛发和边角料集中收集,重新利用或卖给其他企业作原材料;产生的生活垃圾、污泥等固废集中收集后,定期送至市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厂区四周种植高大乔木和低矮灌木,形成绿色屏障以减少废气、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八)项目应抓好清洁生产工作,逐步降低水、蒸汽、辅助材料等资源单位产品消耗量。

(九)本项目设置100的卫生防护距离,在该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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