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2〕147号
关于许昌威玛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年产20000台电梯轿厢加工中心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河南省正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瑞祥路与开元路交叉口西北角,总投资5000万元,在原有年产6000台电梯轿厢的基础上进行扩建,达到年产20000台电梯轿厢能力,工艺流程为:下料-冲孔-折弯-焊接-喷粉-装箱。
三、项目建设与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在原有厂房内进行改扩建,施工过程尽量减少对周围环境影响。
(二)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生产过程产生废水主要有磷化、脱脂、酸、碱废水和生活污水。磷化废水经高位沉淀塔沉淀处理后返回磷化槽,不外排;脱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返回脱脂槽,不外排;酸、碱废水经沉淀、中和、白云石处理后,生产废水采用间歇式排放,不得自动溢流排放,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要求后经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排出,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汇合后通过厂区规范建设的总排放口排入集聚区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再进入许昌市瑞贝卡污水净化公司进行深度处理。酸、碱废水处理设施应建设pH值自动调节装置,以便调节控制出水pH值至中性。COD、氨氮排放总量分别不得超过0.226吨/年、0.005吨/年。
(三)项目生产工程中产生的焊接工段废气通过烟尘净化机处理后经不低于
(四)项目生产过程中高噪声设备如折弯机、切割机、剪板机等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要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五)项目产生的边角废料、残次品等回收利用处置或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送至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置;职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废机油、废液压油、磷化渣、废漆渣、电泳沉渣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第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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