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2〕03号
关于许继集团有限公司年产600套
兆瓦级风力发电机控制设备和变流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新区国土建设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新区中原电气谷新能源产业园内,占地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许昌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进行深度处理。
(三)项目营运期设备产生的噪声,经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四)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导线头、废塑料保护头、废包装纸箱等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企业应建堆放暂存间统一收集堆存,堆放暂存间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相关要求进行设计和运行管理,由物资回收公司回收综合利用;废润滑油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并定期交由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安全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送至市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置。
(五)项目生产过程不得建设电镀、喷漆和焊接工艺。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许昌市环保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新区国土建设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第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