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09〕21号许昌县寇氏打包机械厂年产1500台套烟草机械加工设备项目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21

 

关于许昌县寇氏打包机械厂

年产1500台套烟草机械加工设备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县蒋李集镇岗申村东北820米处,占地面积16000平方米,总投资1700万元,年产1500台套烟草机械加工设备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项目无生产性废水产生,生活废水经防渗沉淀池收集后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二)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2类标准。厂界焊接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

   (三)项目产生的废冷却油属危险固废,应由防渗装置暂存后,定期送至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进行处理,不得外排。其它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四)不得进行酸洗、碱洗、磷化等表面处理,不得进行喷漆作业;职工食堂不得燃用原煤;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许昌县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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