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2〕205号
关于许昌森源发制品有限公司
年产工艺发条300万条、发套200万套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河南东方环宇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产业集聚区东片区,总投资19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75万元。项目将淘汰位于禹王大道东段的现有工程,建设年产工艺发条300多万条、发套200万套生产线及配套3000t/d污水处理站一座。生产工艺:脱漂-前处理-拉发-三联机-工艺-定型-后处理-包装。
三、项目在施工期要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建设3000t/d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站采用“调节池+涡凹气浮池+水解酸化池+缺氧区+好氧区+二次沉淀池+石英砂滤池+清水池”的处理工艺,并采用机械脱泥;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全部进入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处理后的污水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禹州市第三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该公司污染物排放总量:COD≤16.7吨/年,氨氮≤2.8吨/年;园区其他档发企业废氨水由企业自建蓄水池收集后,通过管道送该污水处理站蓄水池贮存,经吹脱塔除氨后再进行深度处理。
(三)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氨、含酸工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吸收塔吸收处理后,由
(四)项目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要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五)项目生产中使用的硫酸、氨水、双氧水等属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应设置围堰和导流沟,并建设
(六)全公司只能设置一个排污口,并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规范化建设;出水口应安装由省环保厅认定的流量、COD、氨氮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市环境监控中心联网。
(七)项目产生的碎毛发和边角料集中收集,重新利用或卖给其他企业作原材料;产生的生活垃圾、污泥等固废集中收集后,定期送至市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厂区四周种植高大乔木和低矮灌木,形成绿色屏障以减少废气、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八)项目应抓好清洁生产工作,逐步降低水、蒸汽、辅助材料等资源单位产品消耗量。
(九)本项目设置
(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委托已在省环保厅备案的环境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环境监理,签订环境监理委托合同,明确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并将委托的环境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同时报市环保局、禹州市环保局备案。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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