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18号
关于禹州市神运机械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
高压电瓷法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根据报告表所提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投资。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占地面积25067平方米,总投资2600万元,规模为年产2万吨高压电瓷法兰。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中频感应电炉配套安装吸气集气罩,经湿式冲击式除尘器,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烟尘排放浓度达到《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熔化炉二级标准;铸造砂处理、抛丸工序产生粉尘采用袋式除尘器,热镀锌槽产生的烟气、盐酸雾经集气罩收集,酸雾净化塔碱液吸收,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废气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二)项目中频电炉冷却水循环使用,只补充不排放;酸洗废水、酸雾处理塔喷淋水经碱液中和后,排入白云石处理池,调节至中性后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隔油池处理后,废水排放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入污水管网进禹州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并加强厂区和厂界的绿化工作,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表1中2类标准。
(四)落实环评提出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废型砂出售给砖厂作原料,锌灰、锌渣由厂家回收,废铁屑重新回炉,固废全部综合,不得随意丢弃。项目无钝化工序,项目不得建设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禹州市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OO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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