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2〕242号
关于许昌瑞银发制品有限公司
年产150万件教习假发及100万条工艺发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含专题分析)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报告表(含专题分析),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拟建于许昌县尚集产业集聚区滨河路中段东侧、尚德路西段北侧,占地面积10亩,总投资6000万元,以人发、动物毛发、化纤发等为主要原材料,年产150万件教习假发及100万条工艺发条。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日排放量约74吨,全部进入许昌普瑞特工艺饰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该污水处理站采用“格栅+内电解+水解酸化+A/O+二沉池+化学沉淀”处理工艺,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二级标准,处理后的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许昌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进行深度处理。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总排口安装COD、氨氮在线监控设施,并按照要求联网运行。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3.1248t/a,氨氮排放量控制在0.4910t/a。
(三)项目生产工程中产生的含氨、含酸工艺废气,经集气罩抽吸、喷淋吸收处理后,由
(四)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要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五)项目生产中使用的硫酸、氨水、双氧水等属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和落实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管理规定,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在存放处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六)本项目设置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许昌市环保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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