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20号
关于许昌市鑫达贸易有限公司年产
500吨PE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原则同意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市经济开发区长村张乡三桥村,租用许昌县永兴橡胶机械厂原有车间生产,不进行土建工程。项目占地1998平方米,投资48万元,外购聚乙烯、聚丙烯颗粒为主要原材料,年产500吨PE膜。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防渗沉淀池收集后用于厂区绿化,不得外排。
(二)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项目加热采用电加热,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项目不得回收废旧塑料造粒用于生产。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经济开发区经发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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