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2〕39号许继集团有限公司电动汽车充换电系统 研发能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239

 

关于许继集团有限公司电动汽车充换电系统

研发能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新区国土建设环保局预审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新区中原电气谷核心区许继新能源产业园内,产业园占地778亩,投资32937万元,新建3万平方米的厂房,建设电动汽车充换电系统研发能力项目,年产电动汽车充电站成套设备120套和换电站成套设备100套。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许昌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进行深度处理。

(三)项目生产过程中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要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12类标准。

(四)生产过程产生的废电子元器件和废电池等属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贮存,定期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其他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或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送至市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置。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许昌市环保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许昌新区国土建设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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