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2〕156号禹州市和汇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5.8亿克拉高品级金刚石及1.5亿克拉立方氮化硼单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2156

关于禹州市和汇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5.8亿克拉高品级金刚石及1.5亿克拉立方氮化硼单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河南汇能阜力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设项目位于禹州市产业集聚区东片区,北邻阳翟大道,西邻富商路,南邻禹亳铁路,东邻褚河南沈村耕地,总投资27000万元,建设年产5.8亿克拉高品级人造金刚石单晶及1.5亿克拉立方氮化硼单晶项目,主要建设合成及辅助车间、提纯及选型车间、办公楼及其他辅助建筑,采用粉末合成工艺,金刚石生产工艺采用石墨粉、触媒进行压制组装,高温高压合成金刚石,最后分离烘干筛分选形;合成立方氮化硼生产工艺采用六方氮化硼、触媒进行造粒组装,高温高压合成立方氮化硼,摇床去除杂质,最后烘干筛分选形。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废水主要有煮碱废水、吸收塔酸雾净化废水、去离子水制备过程的排污废水、清洗废水和生活污水。营运期去离子水制备过程的排污废水用于车间地面洒水抑尘;清洗废水回用于摇床分离工序,不外排;煮碱废水、吸收塔酸雾净化废水进行酸碱中和后与生活污水汇合后排入化粪池进行处理,污水排放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通过园区污水管网再排入禹州市第三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应控制在2.02吨以内,氨氮年排放量应控制在0.1750吨以内。

(三)项目营运期废气有:粉碎粉尘、反应釜产生的酸性烟雾、食堂废气。粉碎粉尘采用缩短装料时间、车间加装通风换气装置,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反应釜产生的酸雾采用酸雾吸收塔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食堂使用天燃气作为燃料,并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对食堂油烟进行净化处置,确保油烟废气排放浓度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规定。

(四)项目生产过程中对产生高噪声的机械设备应采取隔声、减震等降噪措施,噪声排放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项目应加强对危险化学药品的管理,制定危险化学药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危险化学品泄露。

(六)项目产生的废石墨、废六方氮化硼、边角废料、残次品等回收利用处置职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含金属泥渣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我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禹州市环保局负责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第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一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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