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2〕108号长葛市益民新型建材厂 年产1.2亿块烧结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 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2108

 

关于长葛市益民新型建材厂

年产1.2亿块烧结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   

   

    一、同意长葛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河南东方环宇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长葛市石固镇谷马村,占地面积6667平方米,总投资4930.3万元,建设4条隧道式焙烧窑,主要原料为煤矸石、页岩、城市污泥和粉煤灰,年产1.2亿块烧结砖项目。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煤矸石、页岩、城市污泥运输车辆应覆盖蓬布,煤矸石、页岩、粉煤灰和城市污泥堆场均应建设半封闭式,堆场周围布设喷淋、洒水装置,定期洒水降尘。

    (二)项目破碎、筛分必须在厂房内进行,原料破碎工段的给料、送料系统采用密闭结构,破碎、筛分配套安装集气罩及袋式除尘器,含尘废气经过滤除尘后由15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二级标准及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项目隧道窑废气采用碱液水膜除尘器进行处理,废气经15高排气筒达标排放,SO2、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应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1996)2二级标准。SO2年排放量不得突破5.75吨,NOx年排放量不得突破9.94吨。采用合理的污泥燃烧方法,减少二恶英排放,确保其达到国家标准。

    (四)项目脱硫除尘废水循环使用,只补充不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中,用于洒水抑尘或厂区绿化浇灌,不得向外环境排放。

    (五)对破碎机、搅拌机、挤砖机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中的2类标准。

      (六)废砖坯返回生产工序,脱硫除尘的泥渣综合利用不排放。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不得添加黏土,不得烧制黏土砖。厂区四周种植高大乔木和低矮灌木,形成绿色屏障以减少扬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长葛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第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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