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2〕151号河南昭康树脂有限公司 年产6000吨不溶性硫磺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环建审〔2012151

 

关于河南昭康树脂有限公司

年产6000吨不溶性硫磺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昭康树脂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河南昭康树脂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不溶性硫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鄢陵县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均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鄢陵县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鄢陵县产业集聚区金水大道北侧,占地38亩,总投资8000万元,建设年产6000吨不溶性硫磺项目。工艺采用低温液相法,流程为:熔硫-冷凝-萃取-真空干燥-粉碎-充油-包装。厂区生产设施应科学布局,有效降低对厂区周边环境的影响。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在采取了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建设可行。

三、项目建设及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靠近居民、办公区应设置隔音屏障;施工期间生活污水经简易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使用液压打桩机、液压浇注机、使用商品砼;施工场地道路、土方及散装物料要及时洒水抑尘;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封闭或遮盖;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生产过程应采取科学的噪声污染防护措施,防止对周边环境敏感点产生影响;雷蒙磨、熔硫釜、制氮机等高噪声设备应安装减震垫、隔声罩等,空压机安装消声器,车间安装隔音窗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三)项目生产废气主要为锅炉废气、萃取及回收CS2不凝废气、磨粉工段硫磺粉尘及CS2无组织排放废气。项目建设4t/h燃煤链条锅炉,燃煤废气经多管陶瓷旋风除尘+双碱法脱硫,处理后经35m高烟囱高空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Ⅱ时段二类区标准,锅炉SO2排放总量不得超过4.66t/aNOx排放总量不得超过8.64t/a,待天然气输送至鄢陵县产业集聚区后,应立即停止使用燃煤锅炉,改建天然气锅炉;萃取及回收工段CS2不凝废气采用三级冷凝法冷凝回收CS2,再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磨粉工段雷蒙磨硫磺粉尘经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CS2使用过程应通过密闭管道连接,储存过程用水封存于储罐中,且储罐至于水池中用水封存,同时副产品硫磺密闭贮存,减少CS2无组织排放。厂区四周广泛种植抗污染能力强的植物,进一步吸收净化厂区空气。

(四)项目废水主要有:锅炉废水、硫磺冷却水、溶剂回收釜和冷凝器冷凝水、生活污水。锅炉废水经30m3中和沉淀池处理;硫磺冷却水排入240m3循环水池,经冷却塔冷却后循环利用;溶剂回收釜和冷凝器冷凝水作为锅炉用软水回用;项目应建设规范的污水总排放口,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锅炉废水一同排入园区污水管网,再进入鄢陵县环保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不得超过0.3560 t/a,氨氮排放量不得超过0.0180t/a。项目各类水池应采取防渗措施。

(五)项目原料严格按照安全管理部门要求贮存;堆煤场、灰渣场建设全封闭防雨棚,地面硬化,定期对煤场、灰渣场表面洒水,防止扬尘污染。

(六)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为废活性炭、回收釜底残液、锅炉灰渣、烟气脱硫石膏、生活垃圾及原料包装材料等。锅炉产生的灰渣和烟气脱硫石膏暂存于灰渣场,定期运出出售,灰渣场应防风、防雨、防渗;生活垃圾定期清理并运往市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置;废活性炭、回收釜底残液、废化学原料储罐等均属危险废物,应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危险废物贮存间,设立明显的危险废物贮存标志,定期交由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管理制度。

(七)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定期组织环境风险事故应急演练;运输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搞好安全运输;储罐区域设置20m3事故水池和216 m3消防水池,并建设相应的围堰和导流沟,购置必备的消防器材及药剂等;制氮机应严格按照安全、消防等部门要求设置相应的防护距离、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项目应设置100卫生防护距离,距离项目100范围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住宅区、科研单位等环境敏感目标。

(八)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委托已在省环保厅备案的环境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环境监理,签订环境监理委托合同,明确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并将委托的环境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同时报市环保局、鄢陵县环保局备案。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我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鄢陵县环保局负责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第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二年八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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