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4号
关于禹州市方山镇付家门村新型建材厂《年产6000
万块煤矸石烧结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
影响变更分析报告的批复
一、禹州市方山镇付家门村新型建材厂在厂址、规模、法人不变的情况下,自行拆除轮窑(证明附后),拟在原厂址上建设1座双通道隧道窑,禹州市国土资源局重新出具了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禹州市建设委员会重新出具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禹州市新型墙体材料建设项目联席会议经会审出具了同意上报的意见,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变更分析报告。原轮窑工艺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许 环建审〔2008〕71号)废止,项目环保要求按本批复执行。
二、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的环境影响变更分析报告,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位于禹州市方山镇付家门村南,占地面积21600 平方米,总投资1821.86万元,年产600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主要原料为煤矸石、页岩(供货协议书附后),项目不使用粉煤灰。
四、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煤矸石、页岩运输车辆应覆盖蓬布,规范原料堆场,堆场周围布设喷淋、洒水装置。
(二)项目破碎、筛分、压制作业必须在厂房内进行,原料破碎工段的给料、送料系统采用密闭结构,破碎机配套安装2套集气罩及2套袋式除尘器,含尘废气经过滤除尘后由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粉尘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项目焙烧窑废气采用喷淋石灰水的脱硫除尘器进行处理,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SO2、烟尘排放浓度应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二级标准,SO2排放量控制在19.78 t/a以内。
(四)项目脱硫除尘废水循环使用,只补充不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中,用于洒水抑尘或厂区绿化浇灌,不得向外环境排放。
(五)对破碎机、搅拌机、挤砖机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六)废砖坯返回生产工序,脱硫除尘的泥渣综合利用不排放。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不得添加黏土,不得烧制黏土砖。厂区四周种植高大乔木和低矮灌木,形成绿色屏障以减少扬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禹州市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未经发改部门核准不得开工建设。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OO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