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2〕155号
关于许昌市国家安全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
一、同意东城区规划建设与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市国家安全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建设,项目位于东城区莲城大道以北,钧都路以东,占地面积约
二、项目施工期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打桩、浇注等高噪声施工不得在夜间进行,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项目空调主机等产噪设备均要采用隔音、吸声、减震等降噪措施,确保项目不对相邻的居民住宅楼产生不良影响,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1类标准;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三、项目建成后,及时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四、东城区规划建设与环保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监察一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依法查处。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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