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37号
关于禹州市锐龙陶瓷有限公司隧道窑明焰裸烧及
余热利用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禹州市锐龙陶瓷有限公司年产4430万件釉中彩炻瓷生产线项目我局于2006年8月2日批复(许环建审〔2008〕52号),本次技术改造是在厂址不变的情况下,将原有的1条88m×2.37m×1.7m隧道窑和1条66m×2.1m×1.2m的辊道窑由匣钵装烧改为明焰裸烧,同时采用低温快烧技术,窑炉余热回收技术,回收2条窑炉的余热利用替代热力公司的供热,本技改工程完成后每年可节约天然气388万m3(折合标煤4990吨)节约热力165×109千焦(折合标煤5639吨),共计折合标煤10629吨。
二、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位于禹州市城西工业区,占地面积27375平方米,总投资3166万元,现有设备基本不变,只对2条窑炉改造,新增2台风机和2条供热管道,拆除现有烘干室,购置6台链式干燥箱。
四、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窑炉使用天然气,炉窑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窑炉废气排放浓度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二级标准;原料破碎采用湿法破碎,粉尘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二)项目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禹州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
(三)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四)原料场、堆煤场应采用半封闭仓,减少粉尘、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釉料中禁止使用含铅丹、氟化纳、氟硅酸钠等化工原料。
(五)项目产生的残次品固体废物,重新作为原料回收利用。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禹州市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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