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19号
关于禹州市颍北大道、S103线、S237线排水工程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原则同意由漯河市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所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工程内容包括颍北大道雨、污水管道总长11658米,S103线、S237线雨、污水管道总长19902米,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项目总投资6348.03万元。
三、项目施工期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取设置防尘网、隔声板等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封闭或遮盖,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管线穿越河道时,采用合理的施工方式;施工场地设立警示标志,禁止将施工废水排入地表水体,雨季禁止施工。
四、对污水提升泵站的噪声,采取隔音、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五、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不得向地表水体排放任何废水,不得向河道堆弃建筑垃圾。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试运行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禹州市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OO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