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3号
关于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年产120万KVA
干式变压电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同意许昌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的预审意见,原则同意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市经济开发区许由路(许继变压器院内),在原有年产230万KVA干式变压器的基础上再扩建年产120万KVA干式变压器,项目占地面积66599.8m2(含原有生产线),总投资5500万元。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废水排放浓度达到《污水处理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许昌市污水处理 厂 深 度 处理。
(二)项目生产工程主要将外购的零部件和外协的零部件组装成干式变压器,无表面处理、电镀工序,填充物为环氧树脂、硅微粉、固化剂,烘干采用电加热;项目喷漆件外协(委托许继结构件公司加工,协议附后)。
(三)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表1中的2类标准。
(四)项目产生的边角废料统一收集后集中出售,不得随意丢弃,项目不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许昌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惠琴
二00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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