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2〕41号
一、同意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金莎苑商务宾馆建设,项目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南路西侧,租用许昌龙生源发制品有限公司宿舍楼,营业面积
二、项目仅开展宾馆住宿业务,不从事餐饮服务。装修过程和空调设施应注意采取隔音、降噪措施,院内种植绿化带,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
三、项目建成后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监察第一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责令项目停止运营,依法查处。
经办人:葛湘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