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2〕113 号许昌县太阳药业有限公司 年筛选100吨中药原材料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2113

 

关于许昌县太阳药业有限公司

年筛选100吨中药原材料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县将官池镇石庄村,租赁河南豪家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部分厂院,西邻107国道,南邻河南领先科技药业有限公司,南距清泥河约760m。项目占地面积1000m2,总投资100万元,生产工艺为:原材料收购(桔梗、白术、白芍、甘草等)-人工挑选-清洗-晾晒-切片-包装。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清洗废水及职工产生的少量生活污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定期运往厂区西侧河南领先科技生态有限公司用于灌溉,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二)项目运营期设备产生的噪声,采取减震、密闭等降噪措施后,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2类标准。

(三)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不合格原材料,收集后外售;职工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送往许昌县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理,不得外排。

(四)项目运营期间扬场机清灰产生少量粉尘,经设备自带的滤袋除尘后,自然沉降后定期人工打扫。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许昌市环保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许昌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第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一二年七月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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