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2〕174 号
关于禹州市豫鼎钧窑年产钧瓷8000件
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神垕镇温堂村,占地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烧制阶段采用抽屉窑烧制,使用天然气清洁能源,废气经
(三)项目球磨、擦坯、擦底釉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收集于厂区
(四)项目球磨机、风机等高噪声源采取安装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五)项目原料场要建成封闭料棚,定时对料堆进行洒水抑尘,减少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生产固废(废坯体、残次品)要综合利用,不得随意倾倒,随意丢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送往垃圾填埋厂进行集中处置。
(六)项目釉料中禁止使用含铅、氟等化工原料;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及燃煤设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第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 湘 锋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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