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2〕223号许昌市公路局省道225线许昌段 改建工程(许昌至新郑机场快速通道)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2223

 

许昌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许昌市公路局省道225线许昌段

改建工程(许昌至新郑机场快速通道)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许昌市公路局:

   你单位报送的《省道225线许昌段改建工程(许昌至新郑机场快速通道)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均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起点位于许昌市北外环国道G311线与省道225线交叉口处,向北沿魏武路延至长葛与新郑交界处,全长31.775km,其中老路改建里程21.680km,新建里程10.095km。拟建项目公路级别为双向八车道一级公路,设计行车速度100km/h,路基宽度41.0m,全线设大桥216.04m/1座,中小桥76.04m/3座,全线设涵洞16道,分离式立交桥2座,公路平面交叉20处。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在采取了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建设可行。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在村庄、学校等环境敏感点附近施工,要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施工期间生活污水经简易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全部综合利用不排放;施工场地道路、土方及散装物料要及时洒水抑尘,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封闭或遮盖,及时清运施工垃圾,禁止将施工废水、垃圾排入地表水体。

(二)项目施工期混凝土拌和采取集中拌和,采用全封闭沥青拌合设备,并配备除尘设备、沥青烟净化设备。混凝土拌合站和沥青拌合站不得布设在村庄、学校、卫生院等环境敏感点的上风向,与其距离应在200以上。临时占地应尽量少占用农田,对取、弃土场要合理选址,施工期结束对临时占地要及时进行植被恢复。施工结束后,应拆除混凝土和沥青拌合设施。

(三)认真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拆迁、安通风隔音窗和隔音墙、加高围墙、限制车速、禁鸣等降噪措施,确保营运期道路沿线村庄、学校、卫生院噪声达标。运营期噪声按照环发(2003)94号《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的通知》中有关要求执行。即:道路规划红线外30±5范围以内的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4a类标准,范围以外的乡村执行1类标准;范围内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等特殊敏感建筑,其室外昼间按60分贝、夜间按50分贝。

(四)认真做好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工作,同时完善环境风险防治措施,使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委托已在省环保厅备案的环境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环境监理,签订环境监理委托合同,明确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并将委托的环境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同时报市环保局和相关环保局备案。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向我局申请试运行和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项目沿途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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