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2〕199号
关于许昌龙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燃煤电厂能量系统优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设项目位于禹州市许昌龙岗发电责任有限公司院内,总投资4235.5万元,1#、2#锅炉热一次风母管加装风道加热器改造;1#、4#机汽机揭缸提效节能改造;1#机锅炉电除尘改造。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项目1#机炉电除尘设施改造为电-袋复合式除尘器,燃煤锅炉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要求。
(三)项目技改各项产噪设备要采用隔音、减震等措施降低噪声,其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四)项目1#、2#锅炉热一次风母管加装风道加热器改造和1#、4#机汽轮机揭缸提效节能改造后,节能效果均应达到国家有关政策要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许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