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38号
关于许昌中亚造纸设备有限公司
年产500只高速烘缸及造纸机生产线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系位于市延安路南段的许昌中亚造纸设备有限公司搬迁项目,新址位于许昌县民营科技园区,占地面积68000平方米,总投资13000万元,年产500只高速烘缸、8台造纸机;项目拟使用中频电炉作为生铁熔化装置。项目搬迁完成后,原延安路南段的许昌中亚造纸设备有限公司铸造工段予以取消,会大幅度削减项目原有SO2、烟尘的排放量。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项目生产、生活废水混合后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许昌县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二)项目使用中频电炉作为生铁熔化装置,电炉上方安装集气罩,熔化热烟废气收集后经湿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烟尘排放浓度应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二级标准;刷漆废气收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四)不得进行酸洗、碱洗、磷化等表面处理,不得进行喷漆作业;职工食堂不得燃用原煤;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许昌县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