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2〕135号
关于禹州市污水处理厂一期设备升级改造
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系禹州市污水处理厂一期设备升级改造工程,位于禹州市滨河路东段北侧,总投资为1014.38万元,主要分两个部分实施,第一部分完成总体改造设计,细格栅、鼓风机、污泥浓缩机、氧化沟曝气设备和推流设备更换、二沉池刮吸泥机更换及相应电气部分的改造和更换,厂区路灯、绿化草坪、构筑物围栏、氧化沟盖板更新;第二部分完成污水处理厂自控的升级改造,项目不改变污水处理工艺与水质。项目实施后,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更好,出水水质更加稳定。
三、项目建设、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污水处理单元及污泥处理单元产生的恶臭气体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5二级标准。本项目应设置
(三)对鼓风机、污泥泵、脱水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音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四)加强对危险化学药品的管理,制定危险化学药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危险化学品泄露。
(五)搞好公司厂区绿化,种植高大乔木与常绿灌木,美化环境。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我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禹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第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二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