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2〕19号许昌市屯南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含专题分析)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219

              

关于许昌市屯南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含专题分析)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系新建工程,位于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88#地,清泥河以东、瑞昌西路以南、工农路以西,用地面积约4.9333公顷,总投资12301.57万元,一期工程建设规模为3t/d,配套建设污水管网长25.097km,并预留远期发展用地。项目实施后,将对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发挥积极作用。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施工期生产废水经简易沉淀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施工场地道路、土方及散装物料要及时洒水抑尘,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封闭或遮盖,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搞好环境绿化、美化;污水管网施工建设过程中应注意采取合理施工时间,减轻对周围群众道路通行的影响。

(二)项目采用“A2/O生化池+混凝沉淀过滤处理”工艺,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1中一级A标准。建设规范的污水总排放口,进、出水口均应安装由省环保厅认定的流量、COD、氨氮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市环境监控中心联网。项目应分期建设污水深度处理设施,逐步实现中水回用。

    (三)项目污水处理单元及污泥处理单元产生的恶臭气体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5二级标准。本项目应设置200卫生防护距离,距离项目200范围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住宅区、科研单位等环境敏感目标。

    (四)对鼓风机、污泥泵、脱水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音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1中的2类标准。

五)项目产生的污泥采用带式浓缩脱水一体机脱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有关要求;建设临时污泥堆放场,暂存处采取防渗、防雨措施并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建城〔200923号)的要求,污泥运至许昌市魏清污泥处理厂进行处理,实现污泥综合利用,彻底消除污泥对环境造成的二次污染;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运至市垃圾处理场处置。

(六)加强对危险化学药品的管理,制定危险化学药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危险化学品泄露。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我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第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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